《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无安全保管档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前移交档案进馆。
近日,思经镇因档案保管条件的局限性,档案室无法达到安全保管条件,需要将原思经乡2001年-2017年的文书、会计档案移交进馆。天全县档案馆根据档案进馆要求,对进馆档案经上门检查指导、进馆审核、消毒、晾晒、入库、办理交接文据等流程,将原思经乡文书档案394卷、4873件,会计档案652盒及有关检索工具规范进馆。档案规范化进馆,丰富了馆藏资源,方便提供利用,便利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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