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全县公安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单位: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1-19 15: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度,天全县公安局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原则,按照透明、廉洁、高效运行的总体思路,认真组织,精心准备上报内容。一是依法履职,扎实推进业务。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落实信息审核制度,拟发布的信息须经相关处室和分管领导审核,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二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坚持公开到位的原则,及时在我局网站公开各类信息。三是拓展政务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发挥新兴媒体的作用,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和网上舆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县公安局通过天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977条,未发现公开涉密的信息或按规定不应公开的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71

493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29

81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26

-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七)总计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1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县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开内容需进一步细化。有的目录和指南不够细化,信息公开内容比较单一。二是信息公开数量较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丰富公开内容。

二是加强舆论宣传。继续通过网站、手机、电视、宣传栏等各种载体,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积极营造施行《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是拓展公开形式。积极探索信息公开新渠道,更好地为法人和公民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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