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庆轩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环城南路4号普洛斯物流园综合楼4楼403-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4年2月,你公司在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8252024000004)竞争性磋商时,你公司与参与磋商的江西启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他供应商”)等两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由同一台物理计算机(CPU序列号:BFEBFBFF000806EB与MAC地址:50_76_AF_DA_22_B2)制作生成,你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投标总报价接近,且你公司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中,8个分项报价有3个完全一致,2个部分一致,3个略有调整。上述情形视为供应商在同一采购项目合同项下恶意串通,以上事实有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统后台数据、调查取证回复、响应文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388元(大写:伍仟叁佰捌拾捌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通过手机银行APP或者支付宝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缴款编码进行缴费),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全县财政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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