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从华: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对你在天全河原火电厂河段岸边大量堆放弃土致使弃土垮塌入河侵占河湖水域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从2025年6月上旬开始在天全河原火电厂河段岸边堆放弃土,直至7月首次垮塌进入河道,我局多次向你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直至2025年11月14日仍未整改完成,该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地的生态环境与河势稳定。以上事实有《天全县始阳镇河原火电厂弃土侵占河道面积测绘报告》、《水利局无人机影像》、《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调整版)》,你的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12月19日前将河道内弃土清离,恢复天然河道;
2.并处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社银行(账户名称:天全县财政局 账号:881801200029136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全县人民政府或雅安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全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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