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压实入网餐饮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天全县市场监管局常态化排查整治网络餐饮突出风险隐患,严厉处置各类餐饮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规范行业经营,现将近期查办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天全县某餐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4月8日,我局到天全县某餐馆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现场抽了麻辣牛肉(购进日期2026年4月5日)0.8kg。5月12日,我局收到该批次麻辣牛肉《检测报告》,报告载明该批次牛肉中检出鸡源性成分和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于2026年4月5日通过微信小程序上购入上述食品1件,货值392.1元,产品为预包装肉制品,标签载明的配料为牛肉、水、辣椒粉、食用植物油等。当事人购买上述食品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公示信息、《出厂检验报告》,同时保留了订单信息和微信支付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买的肉制品单独贮存、未与其他食品混放,根据顾客订单煮熟后对外销售,加工过程未额外添加调料。
当事人经营的麻辣牛肉检出非标称禽肉成分,其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履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批次食品掺假掺杂问题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外购肉制品掺假掺杂隐患问题,虽商户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但食材成分与实际标称不符,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次执法坚持审慎包容监管,对落实主体责任的经营主体依法免罚。同时溯源移送上游问题,警示餐饮商户严格把控食材采购质量,做到食材来源可溯、质量合规。
案例二:天全县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全县某小吃店开展检查,现场查实当事人证照齐全、正常经营,在其操作间查获已开封使用的好搭档馒头改良剂1袋。经查,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保质期至2026年1月30日,属过期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淘宝平台购进该批次改良剂共10袋,用于馒头制作,其余9袋已使用完毕,剩余1袋过期后仍持续投入生产使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属于后厨常见隐蔽性违法行为,存在直接食品安全隐患。通过本案,督促小微餐饮商户建立原料、辅料定期自查清理制度,杜绝过期食材、添加剂投入加工使用,压实日常食品安全管控责任,守住群众饮食安全底线。
案例三:天全县某熟食店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案
2026年3月2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熟食店美团平台在售“蟹肉棒”菜品涉嫌违法。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天全县某熟食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网店将菜品公示为“蟹肉棒”、公示主料为面粉,但其实际加工销售使用的是预包装食品“模拟蟹肉棒”,该产品配料不含蟹肉、也不含公示的面粉成分,存在网络菜品名称、原料信息虚假公示问题。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未真实、准确公示菜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菜品真实公示是入网餐饮经营的基本义务。该案暴露出部分商户线上公示随意、信息不实的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本次查处有效整治网络餐饮虚假公示乱象,倒逼经营者规范线上信息发布,诚信合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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