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鱼泉水电站: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电站实际下泄流量不足,且多次责令改正无果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电站在2025年7月18日,未按照生态流量一站一策要求,在冲沙闸底部安装不低于10公分的限位块,下泄生态流量;2025年10月24日,我局线上巡查时发现,鱼泉电站实际下泄值远大于平台显示值,你电站解释实际下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闸门下泄,一部分是闸门上方翻水,而设备测量仅是闸门底部下泄部分,故而实际测量和监测值有误差,当时我局要求鱼泉电站后期要加强对下泄口的监管,确保实际下泄与监测值在误差范围内;2025年11月28日,接群众举报,你电站下泄流量不足,后经现场测量,实际下泄流量仅有0.0651,现场告知鱼泉电站水工,实际下泄远远小于目标值,远远小于设备监测值0.288。以上事实有 《现场测量记录》、《水事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调整版)》,你的违法行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社银行(账户名称:天全县财政局 账号:881801200029136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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