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强化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场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三条 建立定期考察制度,由镇纪委和镇工作人员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在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坚持“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镇上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村委会配合对本村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实施具体统筹管理和考核,要明确1名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村干部负责管理工作,做好安排、出勤记录并与每月25日之前上报公益性岗位考勤考核表,加强平时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终止用工协议:
1、自愿退出的;
2、不服从管理的;
3、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
4、不遵守工作纪律,存在顶岗、替岗、岗在人不在等违规现象的;
5、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打扫维护环境卫生,岗位设置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第七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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