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单位: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04 15: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当事人:成都岐黄天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158号5栋1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经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天全县中医医院陈氏骨伤非遗传承基地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8252025000009)竞争性磋商时,你公司与其他两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成都创元励广告有限公司、四川子骞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他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由同一台物理计算机(网卡MAC地址:10-FF-E0-61-23-86与CPU序列号:BFEBFBFF00090672)制作生成,并于2025年5月7日9:32:50通过同一个IP地址(222.209.121.201)上传至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且你公司的报价和其余两家的报价呈现规律性,上述行为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同一采购项目合同项下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其投标(响应)无效:……  (五)不同供应商编制或者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统后台数据、调查取证回复、响应文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2750元(大写:贰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人全称:天全县财政局,收款人账号:9558852319003995611,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行)。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主办: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股 地址:天全县城厢镇建设路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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