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天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天全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方式:0835-7221966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 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杨仁飞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城厢镇月池巷13号附10号 | 拆迁安置未办证 | 杨仁香 |
天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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